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8058号
原告:郑州金星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新郑路**。
法定代表人:张铁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慧,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璇,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尹志丹,女,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郑州金星啤酒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志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金星啤酒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州金星啤酒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郑州金星啤酒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国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吴楠
书记员弓爽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