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028民初1987号
原告:伍建国,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村民,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郑立东,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
原告伍建国与被告郑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伍建国于2019年6月3日以还款日期未到期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伍建国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原告伍建国负担。
审判员 余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蔡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