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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28民初1987号

伍建国与郑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川1028民初198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伍建国;郑立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028民初1987号

原告:伍建国,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村民,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郑立东,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

原告伍建国与被告郑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伍建国于2019年6月3日以还款日期未到期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伍建国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原告伍建国负担。

审判员  余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蔡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