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2民初3495号
原告:蒙城县艺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967347961,住所地蒙城县马集镇田桥村。
法定代表人:傅克强,该公司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亚周(洲),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艺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亚周(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城县艺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雪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孜月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