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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2民初3495号

蒙城县艺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陈亚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蒙城县艺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亚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2民初3495号

原告:蒙城县艺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967347961,住所地蒙城县马集镇田桥村。

法定代表人:傅克强,该公司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亚周(洲),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艺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亚周(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城县艺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雪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孜月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