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10354号之一
原告:李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接到交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按时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阿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尤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