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5378号
原告:武威市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刚。
被告:秦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武威市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因双方自行庭外协商解决,暂无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武威市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威市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武威市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查银花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苏伟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