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2执12188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住北京市西城区。
申请执行人:张某2,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张某3,女,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张某4,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张某5,男,住北京市朝阳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京0102民初16725号判决书,张某1、张某2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上述判决张某5、张某4、张某3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张某1、张某2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号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拍卖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号房产。2019年5月30日买受人马博宇以人民币捌佰贰拾玖万元整(8,290,000.00元)的最高价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竞得,经我院确认,拍卖程序合法,同时拍卖价款已由买受人足额交至本院。依据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北京市西城区XXX号房产归买受人马博宇(居民身份证号:×××)所有。北京市西城区XXX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马博宇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马博宇(居民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 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