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303行审364号

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邱建俊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邱建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303行审364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03725826870Q。法定代表人孙健,任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建俊,男,汉族,1980年6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邱建俊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宛龙国土资罚〔2018〕463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已逾期,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邱建俊“于2017年8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青华镇青南村7组202.5平方米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对邱建俊作出的处罚为:“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20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罚款202.5平方米×10元=2025元。”

本院认为,《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益,缴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财政。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的,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或使用手续。”根据该规定,该处罚决定第2项人民法院不享有执行职权,不予执行。根据“裁执分离”的改革方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宛龙国土资罚〔2018〕46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

二、准予执行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宛龙国土资罚〔2018〕46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3项,第1项由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高广山

代理

审判员  王璐璐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