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22执恢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乐功富,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林顺友,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2执恢33号之三裁定书,于2019年06月03日向被执行人林顺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顺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顺友在中信银行622696170056×××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343.8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雷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