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28民初2905号
原告:李娅,女,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息县。
被告:吴玉,男,49岁,汉族,住息县,现租住在息县(被告信息系原告提供)。
原告李娅诉被告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45800元及利息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原告借款1458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并自愿支付3分的利息,但被告言而无信,原告多次打电话催要欠款,被告不接电话,原告无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其人,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娅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翟林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