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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2民初2151号

湖南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振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振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22民初2151号原告湖南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新化县经济开发区梅苑北路。法定代表人康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兴松、袁曦,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宇,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振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振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湖南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晏建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星余

书 记 员 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