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5047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龚某,女,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原告张某诉被告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何 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蔡振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