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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602民初5047号

张某与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5047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龚某,女,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原告张某诉被告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何 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蔡振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