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3民初11060号
原告:余福云,男,193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厚德,男,194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鹏,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周丰,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福云与被告潘厚德物权纠纷一案,原告余福云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福云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福云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41元,由原告余福云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温光远
人民陪审员 方 毅
人民陪审员 秦汉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