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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03民初11060号

余福云与潘厚德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权纠纷
当事人
余福云;潘厚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3民初11060号

原告:余福云,男,193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厚德,男,194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鹏,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周丰,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福云与被告潘厚德物权纠纷一案,原告余福云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福云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福云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41元,由原告余福云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温光远

人民陪审员  方 毅

人民陪审员  秦汉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