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5执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秀英,女,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经商,住浠水县,
被执行人:汪振中,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无业,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徐秀英与汪振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振中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振中在兴业银行41×××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闵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