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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5执300号之一

徐秀英与汪振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秀英;汪振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5执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秀英,女,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经商,住浠水县,

被执行人:汪振中,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无业,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徐秀英与汪振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振中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振中在兴业银行41×××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闵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