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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5执1184号

黄火亮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黄火亮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705执1184号 被执行人黄火亮,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 关于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黄火亮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刑初6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需缴纳罚金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849.88元,该款已划入罚金专户。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705执11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毅明

审判员  梁少文

审判员  邓国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子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