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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民初465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与谢廷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谢廷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1民初465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870491886T。

负责人:冯鹏,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雅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廷强,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巩义支行)与被告谢廷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巩义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雅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廷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巩义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本金28,001.83元及利息(从2018年7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3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62×××95,对账日为每月的23日。双方明确约定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计息:透支利息从银行记账日起计算,日利率为万分之五等。该卡发放后,被告多次透支使用,截止2018年7月23日,被告共计欠原告借款本金28,001.83元。此款经原告追要,本金及利息被告均未支付。谢廷强缺席未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使用在原告处开办的信用卡透支消费28,001.83元,双方形成信用卡纠纷。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偿还原告借款28,001.83元,并依约定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其他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等,因双方无明确约定,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廷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借款28,001.83元及该款从2018年7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谢廷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魏清正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亚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