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402执恢274-1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信宅建设开发公司。 被执行人张X。 本院在执行枣庄市市中区信宅建设开发公司申请执行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枣民一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杜东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宋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