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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402执恢274-1号

枣庄市市中区信宅建设开发公司、张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枣庄市市中区信宅建设开发公司;张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402执恢274-1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信宅建设开发公司。 被执行人张X。 本院在执行枣庄市市中区信宅建设开发公司申请执行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枣民一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杜东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宋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