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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26民初2039号

徐荣生与刘振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4-16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荣生;刘振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6民初2039号

原告:徐荣生,男,199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刘振栋,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徐荣生与被告刘振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徐荣生于2019年6月3日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荣生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荣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5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徐荣生负担。

审判员  林雪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苏锡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