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6民初2039号
原告:徐荣生,男,199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刘振栋,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徐荣生与被告刘振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徐荣生于2019年6月3日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荣生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荣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5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徐荣生负担。
审判员 林雪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苏锡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