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04民初1018号之一
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院****楼107。
法定代表人:张新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湖南分部销售经理。
被告:湖南新中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政府办公楼****(岳塘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轩。
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中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新中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新中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840元,减半收取9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20元,由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郭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