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221民初222号
原告:嘉鱼县簰洲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嘉鱼县簰洲湾镇西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221011057184Y。
法定代表人:宗克飞,该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系该镇党委委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楼,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罗运容,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
原告嘉鱼县簰洲湾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罗运容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嘉鱼县簰洲湾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鱼县簰洲湾镇人民政府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鱼县簰洲湾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罗运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嘉鱼县簰洲湾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陈文胜
人民陪审员 张 锐
人民陪审员 童方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