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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21民初222号

嘉鱼县簰洲湾镇人民政府与罗运容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鱼县簰洲湾镇人民政府;罗运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221民初222号

原告:嘉鱼县簰洲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嘉鱼县簰洲湾镇西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221011057184Y。

法定代表人:宗克飞,该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系该镇党委委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楼,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罗运容,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

原告嘉鱼县簰洲湾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罗运容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嘉鱼县簰洲湾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鱼县簰洲湾镇人民政府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鱼县簰洲湾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罗运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嘉鱼县簰洲湾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陈文胜

人民陪审员  张 锐

人民陪审员  童方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