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湘1081司惩45号 被拘留人胡保家,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小学文化。 本院在执行谢忠信申请执行胡保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胡保家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胡保家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通知书 (2019)湘1081司惩45号 资兴市公安局: 本院在执行谢忠信申请执行胡保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胡保家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2019年6月3日决定给予胡保家拘留15日,请你局收押看管,期满解除。 拘留期间:自2019年6月3日起 至2019年6月18日止。 附:本院(2019)湘1081司惩45号拘留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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