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783民初1940号
原告:王宝立,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内蒙古信合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正阳办原糖果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兴东,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富华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榆林堡村南(北京绿士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姜诗博,董事长。
原告王宝立与被告内蒙古信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富华鑫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宝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内蒙古信合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截止2019年6月27日为2664元,以后按月利息666元计算到付清全部本金时为止,现本息合计5266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上述合计55664元,被告北京中富华鑫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本息和律师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7日,被告内蒙古信合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666元/月(月利率为1,33%),被告北京中富华鑫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借款之日起,被告每月27日向原告支付666元的利息,但从2019年2月27日之后被告停止了向原告支付利息的行为,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利息,但被告已经明确表示无力兑付。原告认为,被告内蒙古信合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利息并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所以,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受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2016年至2019年期间,本院立案受理多起以内蒙古信合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额近千万元,案件的数量、标的额等有悖于个人之间正常的民间借贷往来的常理,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应将王兴东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线索予以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宝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5.8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巴 彩 宣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白萨日娜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