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民初7569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中天广场**。
负责人:曾盾,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新华,男,汉族,系银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钊,男,汉族,系银行职员。
被
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iv>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丁某,男,汉族,1974年7月22日出生。
被
申请人:禹某,女,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
被
申请人:黄某,男,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
被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85年3月17日出生.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某公司、丁某、禹某、黄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自有财产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丁某、禹某、黄某、李某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雪晴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