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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15民初1139号

贵阳乌当盛祥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贵州省满忠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阳乌当盛祥建筑材料租赁站;贵州省满忠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15民初1139号

原告:贵阳乌当盛祥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园(南园)B、C、D区第22栋1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2MA6G9RNK5P。经营者:阳焕泰,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910550914,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省满忠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白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30968612184。

法定代表人:李玉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娟,贵州星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1269385,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建,系公司员工,特别代理。本院受理的原告贵阳乌当盛祥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贵州省满忠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阳乌当盛祥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60元,由原告贵阳乌当盛祥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龙珊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高林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