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233执56号 新丰县鼎丰实业有限公司、陈希镰: 关于新丰县鼎丰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希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8年12月11日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233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陈希镰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新丰县鼎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违约金211750元的义务。因陈希镰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经执行,陈希镰已履行了上述义务。至此,本院(2018)粤0233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所确定的陈希镰应当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