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7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品骏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再兴,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速导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泽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南品骏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速导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05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载明:限被执行人湖南速导物流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品骏物流有限公司返还押金407403.76元;被执行人湖南速导物流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品骏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70141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19年2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9日、4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2019年2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速导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泽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2019年3月,本院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2019年5月31日,本院向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办事处麓源社区居委会发出协助调查函,请该单位协助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品骏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31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1377544.76元本金及利息,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0105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王爱云执 行 员 周 博执 行 员 周 懿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