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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执1436号

李宏飞、杨朝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宏飞;杨朝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1436号

申请执行人:李宏飞,男,2003年2月20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海军。

被执行人:杨朝卫,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宏飞与被执行人杨朝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5民初456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朝卫应支付李宏飞赔偿款250000元,应于2018年9月28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8年12月28日前支付15000元、于2019年3月28日前支付15000元、于2019年6月28日前支付15000元、于2019年9月28日前支付15000元、于2019年12月28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0年3月28日前支付10000元,以此类推,至付清完毕止。因被执行人杨朝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杨朝卫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9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3、2019年4月17日、2019年5月7日、2019年5月30日,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900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为豫A×××**的威志牌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9年5月25日,赴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执行;6、2019年6月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实现债权439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宏飞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85执22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宏飞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杨朝卫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杨朝卫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少阳

审判员  王晓彦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孙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