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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1执570号

周禹、邓节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3-17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禹;邓节平;杨志坚;刘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21执570号申请执行人周禹,男,2000年6月22日生,吉安县人,学生,住吉安县。被执行人邓节平,男,1977年1月16日生,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杨志坚,男,1978年4月5日生,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刘冬梅,女,197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周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节平、杨志坚、刘冬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经济损失295021.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752元,执行费450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吉安县有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志坚名下位于吉安县(吉星.庐陵星城“歌之苑”)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B0××**)。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晓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学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