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3民初1179号
原告:张亦彬,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磊,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娜,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公司总经理。
被告:辛应伟,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张亦彬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辛应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亦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风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