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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6民初2426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王某、杜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王某;杜某;武汉祥龙瑞马医药有限公司;武汉茗禅轩茶饮有限公司;来凤金祈藤茶生物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6民初2426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宏城金都**。

负责人:邓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杜某

被告:武汉祥龙瑞马医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新河街和平大道东侧武汉航天首府第****商**div>

法定代表人:肖杰。

被告:武汉茗禅轩茶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和平大道**武汉航天首府第****商**iv>

法定代表人:杜某。

被告:来凤金祈藤茶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经济开发区桂花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被告王某、杜某、武汉祥龙瑞马医药有限公司、武汉茗禅轩茶饮有限公司、来凤金祈藤茶生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9元,减半收取6994.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段一兵

人民陪审员  钟秉诚

人民陪审员  陆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徐建娥

书记员廖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