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6民初2426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宏城金都**。
负责人:邓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杜某
被告:武汉祥龙瑞马医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新河街和平大道东侧武汉航天首府第****商**div>
法定代表人:肖杰。
被告:武汉茗禅轩茶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和平大道**武汉航天首府第****商**iv>
法定代表人:杜某。
被告:来凤金祈藤茶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经济开发区桂花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被告王某、杜某、武汉祥龙瑞马医药有限公司、武汉茗禅轩茶饮有限公司、来凤金祈藤茶生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9元,减半收取6994.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段一兵
人民陪审员 钟秉诚
人民陪审员 陆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徐建娥
书记员廖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