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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04执恢366号

武某申请执行边某、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2-1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边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陕0404执恢366号边某、张某:申请执行人武某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某各种赔偿费用人民币23044.88元,逾期未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承担本案执行费3350.67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账号:282100788015********。单位名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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