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保37号
申请人: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小虎南二路26号自编二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3480168U。
法定代表人:谭虎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明行,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石狮市环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7299539X9。
法定代表人:龚泽栓,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石狮市国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政协委员之家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633694180。
法定代表人:吴国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狮市环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石狮市国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石狮市环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石狮市国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4826666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石狮市环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石狮市国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482666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立新
审 判 员 张 黛
审 判 员 陈美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艳蓉
书 记 员 陈**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