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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执保678号

聊城市德邦钢管有限公司、玉环展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聊城市德邦钢管有限公司;玉环展业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执保678号

申请人:聊城市德邦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许营镇许营村。

法定代表人:许宗根,总经理。

被

申请人:玉环展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后塘垟村。

法定代表人:童服义,总经理。申请人聊城市德邦钢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玉环展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鲁1502民初3417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玉环展业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