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1401之二号
申请人:薛世佳,男,199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
申请人:钱勋,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薛世佳与被告张凤琴、王建敏、王璐、钱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9)豫0102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钱勋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房屋一套;现因查封财产的事由已消除,应予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钱勋名下位于新密市城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郑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