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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4民初63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支行、肖超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支行;肖超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04民初633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9608686E。

负责人:刘军,任行长。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北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继波,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肖超龙,男,汉族,1992年2月24日出生,住,住河南省开封县/div>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支行诉被告肖超龙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支行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超龙银行存款13002.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13002.3元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超龙名下银行存款13002.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13002.3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丹丹

代理

审判员  伦振楠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