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528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覃厚翠,女,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执行人:覃厚科,男,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覃厚翠与覃厚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覃厚科亲属代其主动履行20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覃厚翠同意覃厚科只支付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了结本案,现已经支付20000元,对剩余40000元,被执行人覃厚科定于2021年春节前支付10000元,剩余30000元在2021年12月31日付清。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覃厚翠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0)鄂0528执恢6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赞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