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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528执恢68号

覃厚翠、覃厚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覃厚翠;覃厚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528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覃厚翠,女,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执行人:覃厚科,男,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覃厚翠与覃厚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覃厚科亲属代其主动履行20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覃厚翠同意覃厚科只支付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了结本案,现已经支付20000元,对剩余40000元,被执行人覃厚科定于2021年春节前支付10000元,剩余30000元在2021年12月31日付清。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覃厚翠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0)鄂0528执恢6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赞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