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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02执556号

句国宝与张玉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句国宝;张玉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晋0602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句国宝,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朔州市。被执行人张玉生,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句国宝与被执行人张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玉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玉生在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玉生在朔州市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300000元(账号:单位:0********;个人:0100026813),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文彪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茂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