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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82民初1403号

刘成荣与韩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成荣;韩宁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82民初1403号

原告:刘成荣,男,汉族,1985年5月8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告:韩宁宁,男,汉族,1985年10月1日出生,住禹城市。

原告刘成荣与被告韩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刘成荣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荣撤回对被告韩宁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刘成荣负担。

审 判 长  刘洪伟

审 判 员  张仕勇

人民陪审员  杨 阵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帅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