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82民初1403号
原告:刘成荣,男,汉族,1985年5月8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告:韩宁宁,男,汉族,1985年10月1日出生,住禹城市。
原告刘成荣与被告韩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刘成荣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荣撤回对被告韩宁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刘成荣负担。
审 判 长 刘洪伟
审 判 员 张仕勇
人民陪审员 杨 阵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帅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