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22执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吉保,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胡自云,女,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2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6月03日向被执行人胡自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自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自云在中国建设银行6236682870010040231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雷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