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81民初3638号
原告:浏阳市中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大塘冲路丽都花园。
法定代表人:彭昌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鹍,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李冰,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中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浏阳市中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中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市中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亮
书记员王亮(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