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2民初1477号
原告:吴军轶,男,197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萌,男,方城县邦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军浩,男,197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原告吴军轶与被告吴军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原告吴军轶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军轶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军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吴军轶负担。
审判员 陈晓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英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