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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2民初1477号

吴军轶与吴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军轶;吴军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2民初1477号

原告:吴军轶,男,197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萌,男,方城县邦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军浩,男,197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原告吴军轶与被告吴军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原告吴军轶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军轶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军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吴军轶负担。

审判员  陈晓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英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