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4245号
原告: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201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544894XJ。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翔,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琳,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洪良,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司万娟,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刘先滨,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吕沙沙,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邵珍红,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昌飞羽,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良、司万娟、刘先滨、吕沙沙、邵珍红、昌飞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王洪良、司万娟、刘先滨、吕沙沙、邵珍红、昌飞羽的送达信息,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应视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王洪良、司万娟、刘先滨、吕沙沙、邵珍红、昌飞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0元,全部退还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国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朝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