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282民初4245号

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洪良、司万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洪良;司万娟;刘先滨;吕沙沙;邵珍红;昌飞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4245号

原告: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201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544894XJ。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翔,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琳,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洪良,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司万娟,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刘先滨,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吕沙沙,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邵珍红,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昌飞羽,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良、司万娟、刘先滨、吕沙沙、邵珍红、昌飞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王洪良、司万娟、刘先滨、吕沙沙、邵珍红、昌飞羽的送达信息,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应视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王洪良、司万娟、刘先滨、吕沙沙、邵珍红、昌飞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0元,全部退还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国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朝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