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81民初4290号
原告:浏阳市丽都花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罗治优,主任。
被告:吕奇峰,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丽都花苑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吕奇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市丽都花苑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浏阳市丽都花苑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浏阳市丽都花苑业主委员会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何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亮
书记员王亮(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