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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503执1840号

康杨、倪丹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康杨;倪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503执1840号

申请执行人:康杨,男,1988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倪丹,女,1991年2月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杨与被执行人倪丹探视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康杨要求行使对婚生女杨梓彤的探视权。因被执行人倪丹与其女儿杨梓彤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503执18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鲍 军

审判员 先尊富

审判员 伊树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