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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24民初1054号

王金民与赵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金民;赵存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24民初1054号

原告:王金民,男,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赵存亮,男,1967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王金民诉被告赵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王金民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民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金民负担。

审判员  赵江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