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24民初1054号
原告:王金民,男,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赵存亮,男,1967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王金民诉被告赵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王金民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民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金民负担。
审判员 赵江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