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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24民初262号

周铁钢与王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铁钢;王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24民初262号

原告:周铁钢,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王俊,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铁钢与被告王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铁钢于2019年6月3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铁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铁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周铁钢负担。

审 判 长  周志勇

人民陪审员  张俊英

人民陪审员  钱贵勤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