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24民初262号
原告:周铁钢,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王俊,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铁钢与被告王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铁钢于2019年6月3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铁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铁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周铁钢负担。
审 判 长 周志勇
人民陪审员 张俊英
人民陪审员 钱贵勤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