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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02执1345号

生态科技新城善婧旅游用品经营部与咸阳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生态科技新城善婧旅游用品经营部;咸阳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19)陕0402执1345号生态科技新城善婧旅游用品经营部、咸阳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生态科技新城善婧旅游用品经营部与咸阳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一、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73875元及违约金6839元。

二、案件受理费1889元,本案执行费26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咸阳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已支付给申请人生态科技新城善婧旅游用品经营部,违约金6839申请人生态科技新城善婧旅游用品经营部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402执1342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