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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30财保54-1号

蔡桂英、蔡大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河北省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蔡桂英;蔡大永;蔡世全;赵艳春;董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30财保54-1号

申请人:蔡桂英,女,汉族,1989年5月14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申请人:蔡大永,男,汉族,1975年8月11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申请人:蔡世全,男,汉族,1945年6月5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

申请人:赵艳春,男,汉族,1981年2月14日出生,现住怀来县。

被

申请人:董世权,男,汉族,现住怀来县。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冀0730交财保字第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赵艳春驾驶的冀G×××**/冀G×××**号车辆的扣押;

二、对被申请人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币贰万元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长纯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高宝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