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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行初56号

刘龙生与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刘龙生;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豫03行初56号原告刘龙生,男,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滨河北路24号火炬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000053735864。法定代表人胡加彬,主任。委托代理人高苏晶,该管委会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亮,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刘龙生诉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龙生,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高苏晶、王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龙生诉称,原告向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为“2017年至2018年11月13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用于法庭原告和被告视频材料的财政资出或财政审计的政府信息对刘龙生公开的信息”,2018年12月24日,高新区政府收到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超法定期限不答复就是不履行职责,就是行政违法。请求法院一、判决2018年12月24日高新区政府收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超法定期限不答复为不履行职责、行政违法。

二、判决高新区政府对2017年至2018年11月13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用于法庭原告和被告视频材料的财政资出或财政审计的政府信息对刘龙生公开。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答辩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原告刘龙生的诉求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故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2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依法向原告书面公开“2017年至2018年11月13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用于法庭原告和被告视频材料的财政资出或财政审计的政府信息”,庭审中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认2018年12月24日收到该申请,但认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故未对其答复。原告认为被告没有给予答复,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告具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故被告收到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对原告信息公开的申请做出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责令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原告刘龙生作出答复。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 玲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李扬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卓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