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终6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王城路**院。
法定代表人:高云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伟,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许昌空港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八一路骏景尚都/div>
法定代表人:柳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华,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霞,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许昌空港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认定《施工协议书》和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又以当事人不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为由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致使本案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在二审中,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为了公正客观地查清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应发回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64元、上诉人许昌空港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30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姚世宏
审判员 范书伟
审判员 于跃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孙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