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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民终697号

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许昌空港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许昌空港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终6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王城路**院。

法定代表人:高云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伟,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许昌空港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八一路骏景尚都/div>

法定代表人:柳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华,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霞,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许昌空港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认定《施工协议书》和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又以当事人不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为由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致使本案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在二审中,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为了公正客观地查清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应发回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64元、上诉人许昌空港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30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姚世宏

审判员  范书伟

审判员  于跃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孙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