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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623鲁1623执1424号

无棣县顺达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仝海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棣县顺达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仝海晓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23鲁1623执1424号 申请人无棣县顺达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地址:无棣县棣新一路57号。 法定代表人信富强,经理。 被执行人仝海晓,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本院在执行无棣县顺达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与仝海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3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40000元,已执行78346.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无大额存款;被执行人名下虽车辆登记信息,但不在本院控制范围内;另本院经线下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虽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表示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3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蔡长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于咏东